华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实习工作,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习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专业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综合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五条 专业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确定。毕业实习安排在第6-8学期进行,其他形式实习各院系可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并根据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专业实习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学校鼓励集中实习。学院(系)(简称“院系”)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地点的,或者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地点五人以上在同一单位的,为集中实习。

    

二、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业实习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各院系分管本科生专业实习工作副院长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校专业实习工作,划拨实习经费,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等。

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习科,教务处分管专业实习副处长任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

2.审批各院系专业实习方案与师资配备;

3.整体组织与协调全校专业实习工作;

4.检查指导各院系专业实习工作进展情况;

5.指导各院系建立专业实习实践基地。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本科生专业实习工作副院长(系主任)为组长,成员由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教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的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编写专业实习大纲;

2. 制定专业实习方案,组织院系专业实习工作;

3. 检查、评估、总结院系专业实习工作情况;

4.处理专业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5.建立相对稳定、专业对口的专业实习基地;

6.建设专职专业实习教学的指导教师队伍。

院系实习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协调与落实各阶段实习工作,保证实习学生与院系联络畅通,及时编辑、发布实习通讯。

 

三、专业实习大纲的制定

第十条 专业实习大纲是教学计划所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拟达到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习教学方案、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院系都应制定各专业相应的专业实习大纲,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编成册。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大纲包含内容:

1.指导思想与目的;

2.内容与要求;

3.时间安排;

4.实习基地;

5.指导教师配备与职责要求;

6.对学生的要求;

7.考核与成绩评定。

 

四、专业实习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由各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联系落实实习基地,取得实习单位的支持与配合,聘任实习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分别针对专业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工作,就实习的意义、目的、要求、考核等进行宣传动员,宣布专业实习纪律。

第十五条 集中实习的,由各院系统一协调安排实习单位,提前向学生公布院系实习基地,组织学生报名;分散实习的,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上报院系。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选派专业指导老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业教师完成实习指导工作的额定工作量。

第十七条 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专业实习大纲,在实习前1个月内制定出专业实习方案,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实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2.实习的组织与领导

    3.实习安排细目表(学生分组与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单位名单、实习办公室值班安排表);

    4.实习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5.实习检查安排;

    6.实习考核要求与成绩评定标准;

7.实习经费预算与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在实习实施阶段对实习基地、分散实习点进行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不少3人的实习答辩小组,组织对回校学生实习答辩。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尽量将专业实习教学与就业相结合,逐步建立“三证”制度,即毕业离校前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专业教师担任,学生管理负责人和辅导员协助指导实习工作。专业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与学生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l:20(各院系可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实施阶段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学生学习专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任务,了解实习规章制度和实习注意事项,介绍实习单位情况。

2.在实习准备阶段与兼职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习实施方案;

3.与实习单位和兼职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检查实习开展情况;

4.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指导学生撰写实习论文;

5.对分散实习学生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6.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7.向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实习进程及问题;

8.收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材料;

9.参与学生实习考核、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尽力为实习单位做些力所能及的有益工作,协调沟通好和实习单位的各方面关系。

第二十五条 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院系领导批准后,由院系派其他教师顶岗。

 

六、对实习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严格执行实习方案,根据院系的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不得随意缩短实习时间,缺席实习时间超过1/4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实习纪律:

1. 服从学校、院系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的领导,执行专业实习方案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专业实习任务。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和借宿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实习过程中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持有关证明按下列要求办理:(1)请假三天内由实习带队教师批准。(2)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专业实习副院长(系主任)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3.尊重指导人员的意见,虚心向他们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实习期间,认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后写好实习总结报告或调查报告。

4.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必须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定实习计划,及时将实习计划反馈给所在院系的负责其专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教师。

5.注意工作安全和交通安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工作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6.在实习单位,应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实习结束时,及时交还用具、器物、房门钥匙,并做好告别工作。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指导老师有权停止其专业实习,并及时上报院系、学校,由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校规校纪作相应处理。

 

 七、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专业实习总结报告或调查报告,方能参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本次专业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1.参加本次专业实习时间不足四分之三。

2.无故旷课三天以上。

3.严重违反纪律,并受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四级记分制(四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二者相互对应为:优秀(100-85分)、良好(75-84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三十一条 专业实习的考核及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任务完成的情况、实习日记、实习总结或报告、专业实习单位及学校指导教师的评价等几个方面的情况,并且按专业类别实行分类评定,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实习论文(报告)的选题应与实习内容相关。学生进行实习论文(报告)的选题、资料收集、撰写应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论文(报告)不得低于3000字。

第三十三条 实习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费用自理,一般随下一年度进行实习。

 

     八、实习总结

     第三十四条 实习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加强实习经验的交流和实习成果的宣传并就实习计划实施情况、实习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院系实习工作总结应内容详实,附典型案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就本人指导实习情况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指导实习具体情况,实习效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学校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实习总结报告经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阅签字后,院系存档并报教务处,作为计算工作量依据。

 

    九、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实习经费给予保障,按专业特点、专业实习学时、专业实习的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按照一定的经费标准划拨各院系。

第三十七条 专业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部分由院系自行解决。开支项目、范围及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专业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针对本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出各专业实习工作补充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